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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因退换货而无法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货物因退换货
而无法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退税问题的批复
(闽国税函[2003]571号 2003年12月2日)


福州市国家税务局:
  你局《关于生产企业出口产品因退换货而无法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能否退税的请示》(榕国税发[2003]490号)悉。关于福州山昌电子有限公司进料加工出口货物因质量问题造成退货,退运货物经修理后复出口无法取得外汇核销单能否办理退税问题,经研究,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关总署关于按照进出口货物监管方式分类使用出口收汇核销单的通知》(汇发[2001]120号)规定,凡监管方式属于“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单的监管方式”时,海关不再验凭出口单位收汇核销单,外汇局不办理收汇核销。由于该企业退货及复出口报关单上所注明的贸易方式为“进料成品退换”,属于“不需要使用出口收汇单的监管方式”,因此,对该公司原出口货物已全额收汇核销,退运货物已按规定办理补税,退运复出口货物按照“进料成品退换”贸易方式报关出口的,其退运复出口货物在申请退(免)税时可不提供外汇核销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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