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得推广证书的新技术不再办理其他使用管理证书。
第四章 示范工程
第二十二条 示范工程优化集成先进适用成套技术,为不同类型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提供范例,按年度组织实施,下达建设科技示范工程计划,纳入省建设厅科技项目计划管理。
第二十三条 示范工程立项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属于全省建设领域的省级重点工程、标志性建筑或量大面广具有普遍意义的工程项目。其中拟建工程应在申请示范工程立项前办理有关工程审批手续;
(二)以提高工程整体效益为目标,实现新技术的集成与优化,形成完整的成套新技术;
(三)选用技术应当是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推广计划项目或推广证书项目,并且是示范工程需要使用的重大关键技术,采用新技术应在六项以上,其它成熟配套技术可根据需要选用;
(四)示范工程申报单位可以是业主,也可以由业主与施工安装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工程设计院、选用技术的持有单位等联合申报,施工安装等单位也可以单独或各单位联合申报。
第二十四条 示范工程申报单位作为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当根据计划组织实施并及时进行总结,提出相应的规程、工法、标准图等标准化应用技术文件,编制必要的计算机应用软件;进行技术经济分析,对示范工程经济、社会、环境效益进行总结并提出报告;拍摄示范工程录像、照片资料等。提出示范工程推广应用新技术指南。
第二十五条 示范工程遇特殊情况停建或缓建,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报告工程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处理意见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 示范工程实施单位对示范工程不按照实施计划和示范要求组织实施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通报批评,拒不改正的,取消示范工程资格。
第二十七条 示范工程竣工验收后,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对示范工程进行验收,通过验收的示范工程颁发奖牌,并做为推广项目科技成果,颁发单位和个人成果完成者证书,对优秀的示范工程和有关人员给予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