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技术推广
第十四条 根据技术公告和科技新成果推广应用的需要,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对科技含量高、适用范围广、实用性强的新技术,成果持有单位或依法技术转让的单位可以申请推广证书。推广证书有效期为二年。
第十五条 申请推广证书的新技术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建设部重点实施技术领域、技术公告和产业政策;
(二)通过科技成果鉴定、评估;
(三)具备必要的应用技术标准、规范、规程、工法、操作手册、标准图等指导性强的标准化的应用技术文件;
(四)没有成果争议或者权属争议。
第十六条 申请推广证书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科技成果鉴定证书;
(三)省级以上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的检测报告;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和使用说明;
(五)用户证明材料;
(六)生产管理办法、质量控制手段。
第十七条 申请推广证书由申请单位向所在地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评审,通过评审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河北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证书。
第十八条 对尚无国家、行业和省标准、规范、规程的新技术,需要在我省建设领域推广的,项目单位应当编制企业标准,并出具省级以上法定检测机构的检测报告,经省建设厅组织的技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形成主要技术性能、适用范围及应用条件、推广应用配套条件等结论,并颁发推广证书。
第十九条 推广证书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中,应配合应用单位及时进行应用技术总结,完善技术规程、标准图集及修订定额等,并不断提高技术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
第二十条 对推广证书技术依托单位在推广应用过程中降低质量标准和技术服务水平,不能满足推广应用要求的,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取消推广资格并撤销推广证书;发生质量问题的,技术依托单位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 新技术推广证书作为推广使用依据,建设、设计、施工安装、工程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建设工程中要优先采用,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监督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