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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第六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设区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
  第七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对技术进步有重大作用的新技术,在充分论证的基础上,可以依法采取行政和经济等措施,予以推广。
  第八条 城市规划、公用事业、工程勘察、工程设计、建筑施工、工程监理、房地产开发和物业管理等单位,应当严格执行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规定, 优先采用推广应用的新技术,其应用新技术的业绩作为衡量企业技术进步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鼓励和扶持建设科技中介服务机构从事新技术推广应用工作,充分发挥行业协会、学会的作用,开展新技术推广应用与落后技术的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工作。

第二章 技术公告

  第十条 我省建设领域技术公告根据建设部技术公告与重点实施技术领域及实际需要,组织编制和发布。
  第十一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向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单位征集技术公告建议,组织专家论证,经审定后,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公告形式发布。
  第十二条 技术公告发布以下内容:推广应用或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术名称、主要技术指标、适用对象、适用地域范围以及适用起止时间等。
  第十三条 对技术公告公布的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技术,施工图设计审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应当将其列为审查内容;建设单位、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不得在工程中使用;凡违反技术公告应用限制使用和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视同使用不合格的产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违反技术公告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依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对实施单位进行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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