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建设
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冀建法[2003]576号)
各设区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华北石油管理局、厅直属单位:
《河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03年11月21日第十一次厅常务会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二00三年十二月九日
附件:
河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我省建设领域科技成果推广转化,调整产业、产品结构,推动产业技术升级、提高建设工程质量,节约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根据建设部《
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规定》和《
建设部推广应用新技术管理细则》及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活动,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推广应用的新技术,是指适用于本省境内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并经过法定机构科技成果鉴定、评估的先进、成熟、适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本细则所称限制使用、禁止使用的落后技术,是指已无法满足本省工程建设、城市建设和村镇建设等领域的使用要求,阻碍技术进步与行业发展,且已有替代技术,需要对其应用范围加以限制或禁止其使用的技术、工艺、材料、产品。
第四条 推广应用新技术采取《河北省建设领域推广应用新技术和限制使用、禁止使用落后技术公告》(以下简称“技术公告”)和颁发《河北省建设领域新技术推广证书》(以下简称“推广证书”)两种方式。
第五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通过建设科技示范工程(以下简称示范工程)和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以下简称产业化基地)、企业技术中心、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及技术市场等形式,推动全省建设行业推广应用新技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