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鲁政办发[2003]88号文件的通知
(济政办字[2003]137号 2003年12月17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现将《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政厅省计生委关于进一步做好晚婚晚育工作的意见的通知》(鲁政办发[2003]88号)转发给你们,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高度重视晚婚晚育工作。新《
婚姻登记条例》正式实施以来,全市仅10月份结婚登记人数就比去年同期增加了两倍,其中女性晚婚人数比去年同期明显减少。各级政府要高度重视这一情况,研究制定有效措施,努力做好晚婚晚育各项工作。
二、大力宣传晚婚晚育。要把学习、宣传《
婚姻登记条例》与贯彻《
宪法》、《
人口与计划生育法》、《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紧密结合起来,采取多种有效形式,大力宣传晚婚晚育对国家、社会、家庭和公民自身的好处,努力营造晚婚晚育科学、光荣的舆论氛围。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充分发挥社区优势,把晚婚晚育宣传到驻地所有单位和村(居)民之中,并提供相关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