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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决定的通知

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转发国务院关于改革
现行出口退税机制决定的通知
(内政党[2003]92号)


各盟行政公署、市人民政府,自治区各类、办、厅、局,各大企业、事业单位:
  现将《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自治区实际,提出以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为了推进出口退税机制改革进程,按照区内各级政府现有利益格局,出口退税增量由中央财政负担75%,另外25%部分按企业隶属关系和现行财政体制分级负担。各级财政要足额安排2004年及以后年度出口退税所需资金,并确保及时到位,不发生拖欠。
  二、自治区财政以中央财政分配我区2003年出口退税总基数为分配总额,按各盟市2000至2003年四年出口应退税累计额占全区同期应退税总额的比重计算,分配各盟市的出口退税基数。具体办法和核定基数,另行下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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