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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613号 2003年12月18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函》(工银闽综[2003]104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21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挂帐超过3年仍无法收回的诉讼费垫款1280笔、金额18688171.78元按下表所列单位、数额于2003年度税前扣除。

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情况表



             单位:元 
单位名称    笔数    金额
省分行营业部  380   7862798.56
三明市分行    67   681784.55
莆田市分行   102   1499003.80
南平市分行    20   326607.50
宁德市分行    82   535056.00
泉州市分行   455   5807447.60
漳州市分行    80   983523.77
龙岩市分行    94   991950.00
总计      1280   18688171.7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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