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613号 2003年12月18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近接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关于申请资产损失税前扣除的函》(工银闽综[2003]1040号)。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金融保险企业呆帐坏帐损失税前扣除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3]213号)和《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0]84号)的精神,经研究,同意中国工商银行福建省分行挂帐超过3年仍无法收回的诉讼费垫款1280笔、金额18688171.78元按下表所列单位、数额于2003年度税前扣除。
诉讼费垫款税前扣除情况表
单位:元
单位名称 笔数 金额
省分行营业部 380 7862798.56
三明市分行 67 681784.55
莆田市分行 102 1499003.80
南平市分行 20 326607.50
宁德市分行 82 535056.00
泉州市分行 455 5807447.60
漳州市分行 80 983523.77
龙岩市分行 94 991950.00
总计 1280 18688171.7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