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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人民政府转发市教育局关于加快农村教育改革与发展的意见的通知

  8.确保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根据我市制定的中小学公用经费标准核定并统筹安排各县(市)区公用经费。公用经费标准和定额要根据农村义务教育发展的需要和财政能力逐步提高。建立健全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保障机制,农村中小学公用经费资金来源除学校按规定收取的杂费外,其余部分由县、乡两级政府预算安排。县(市)区政府要按照我市制定的预算内学生平均公用经费标准拨付公用经费。要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中小学收取的杂费全部用于中小学公用经费,严禁截留、挪用、平调农村中小学杂费收入发放教职工工资、津贴、补贴、福利和用于基础设施建设开支,严禁挪用农村中小学杂费(包括高中阶段学校收取的学费)平衡财政预算。农村中小学代收的书本费不上缴财政专户,由学校直接用于购买书本。加强农村中小学经费监管,农村中小学校的财务管理由县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负责,并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加大治理教育乱收费力度,严格规范学校收费行为,坚决制止农村中小学乱收费。
  9.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扶持农村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接受义务教育的助学制度,确保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和残疾少年儿童在2004年都能享受到“两免一补”(免杂费、免书本费、补助寄宿生生活费),努力做到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学。市财政继续设立义务教育阶段贫困学生助学金和免费提供教科书专项资金。各县(市)区、乡镇人民政府也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逐步帮助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和书本费,并对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要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捐物、捐工助学,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取得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的,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鼓励“希望工程”、“春蕾计划”等继续做好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工作。
  三、巩固提高普及义务教育的成果和质量,让更多的农村孩子接受更好的教育
  10.坚持将巩固普及九年义务教育成果作为农村教育工作的重中之重,继续提高义务教育实施水平。各县(市)区政府要认真落实“以县为主”管理体制,根据各县(市)区经济和社会发展水平、教育发展现状,切实做好基本普及九年义务教育和基本扫除青壮年文盲巩固提高的规划和部署,创建“山东省教育工作示范县(市)区”和“济南市教育工作示范乡镇”,实现高水平、高质量“普九”,到2007年,全市农村义务教育达到“双高普九”标准,部分县(市)区初步实现基础教育现代化。
  11.建立对县(市)区巩固、提高“两基”实施水平的奖惩制度。对“两基”指标连续两年出现下滑或在督导评估检查中认定存在较严重问题的县(市)区,要限期整改。整改后仍达不到标准的,根据省政府有关规定,将撤销其“实现‘两基’县(市)区”称号以及相关称号,并责令其重新实施“两基”工作。对于巩固提高“两基”实施水平成效显著的县(市)区给予表彰奖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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