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印发
《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的通知
(粤劳仲[2003]8号)
各市、县、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为维护劳动仲裁权威,规范法律服务市场秩序,妥善处理劳动争议,切实保障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现将《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印发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公室反馈。
附件:《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
广东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
二00三年十二月四日
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妥善处理劳动争议,规范劳动仲裁委托代理人行为,依法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
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办案规则》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当事人委托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由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代理人资格进行审查。
第三条 职工当事人委托并特别授权代理人参加仲裁活动的,除经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批准的以外,本人仍应出庭参加仲裁庭审。
第四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劳动仲裁活动。委托他人参加劳动仲裁的,当事人必须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交有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委托书应当明确委托事项和权限。
授权委托书仅写“全权代理”而无具体授权的,代理人无权代为承认、放弃、变更仲裁请求,进行和解,请求和接受调解。
第五条 当事人应在开庭前将授权委托书送交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代理人的代理权限发生变更或被解除代理的,当事人应当书面告知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应通知对方当事人。
第六条 当事人可以委托下列人员作为代理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