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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挡案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挡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二十条 各单位要定期组织档案的鉴定、销毁工作。加强鉴定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鉴定小组,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鉴定小组可以由本单位局领导、档案部门和相关业务部门组成。对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编制销毁清册、报主管局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销毁档案时档案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应派员监销,由二人以上负责监销,防止—档案遗失和泄密、有关人员应在销毁清册上签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档案鉴定、销毁、移交制度另行制定。
  第二十一条 按照下列规定向档案馆和市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档案及案卷目录(一式三份)和有关的检索工具、参考资料:
  (一)列入市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20年后,向市档案馆移交;
  (二)列入各区、县档案馆收集范围的档案,自形成之日起满10年后、向各区、县档案馆移交;
  (三)列入市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收集范围的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向市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移交。

第四章 奖励与处罚

  第二十二条 对有下列情况一的档案部门、档案工作人员和其他个人予以奖励:
  (一)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护和提供利用等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在档案研究中做出重要贡献的:
  (三)举报、制止档案违法行为,查处档案违法案件表现突出:出的。
  第二十三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市或区、县档案局、地方税务局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将公务活动个形成的应当归档的文件,资料据为己有,拒绝交本单位档案部门归档的:
  (二)损毁、丢失档案的;
  (三)擅自提供、抄录、公布、销毁档案的;
  (四)涂改、伪造档案的;
  (五)擅自出卖或者转让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者应当保密的档案的:
  (六)倒卖档案牟利或者将档案买给 赠与外国人的:
  (七)不按规定归档或者不按期移文档案的;
  (八)明知所保存的档案面临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档案损失的。
  (九)档案工作人员、对档案工作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文书档案、税务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管理办法另行制定,各类档案的具体管理方法按照相应的管理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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