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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挡案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挡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三章 档案的管理和利用

  第十一条 市地方税务系统文书档案、税务档案、会计档案、科技档案、声像档案、电子档案、实物档案分别按照相关的管理办法进行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和保管。
  第十二条 按照有关规定应当归档的文件材料,由文件材料的形成部门收集齐全并整理立卷,按有关办法在规定时间内归档,由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集中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拒绝归档或者据为己有。规定不得归档的材料,禁止擅自归档。
  第十三条 归档的文件材料应完整、准确、系统。文件书写和载体材料应能耐久保存。在工作中形成的文件、材料,一律使用钢笔或签字笔书写,不得使用圆珠笔和铅笔。收到的传真件应先复印,复印件经领导批示办理完毕后归档。
  第十四条 各单位在工作中形成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应由兼职档案员及时收集、保存。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长期保存和私自销毁具有保存价值的应归档文件材料。在工作岗位发生变动时,应将文件材料交兼职档案员保管,并履行有关的交接手续。
  第十五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及时对接收的档案进行分类、排列、编目。
  第十六条 各单位应设置专用档案库房,配备必要的档案保管设施,库房要保持适当的温、湿度,应有必要的防潮、防虫、防火、防盗、防光、防尘、防鼠、防污染措施,确保档案的安全。档案库房管理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必要的检索工具,为档案的管理和利用提供方便。
  第十八条 档案管理部门要充分发挥档案的作用,积极开展档案利用工作,在为利用者提供借阅服务的基础上,进行档案信息的编研、咨询等开发利用工作,及时有效地提供档案资料信息。档案借阅利用制度另行制定。
  第十九条 档案管理部门应按照统计制度定期做好档案统计工作。每年十二月底以前将库存档案进行核对、清理,准确编制档案基本情况年报。各区、县地税局应及时将统计年报报送市地税局和各区、县档案局,各分局应及时将统计年报报送市地税局,市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对统计报表汇总后报送市档案局。档案管理统计制度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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