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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挡案局印发《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挡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第四条 市地方税务系统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及所属单位应当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提供必要条件,保障档案工作正常开展。各单位应将档案工作列入本单位的工作计划及长远规划,采取措施,确保档案工作与本局各项工作同步发展。

第二章 档案管理机构、人员与职责

  第六条 各级地方税务局要建立健全档案工作机构。市地税局档案管理部门负责对本系统的档案工作进行统筹规划、统一制度、组织协调、监督指导,并接受市档案局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能是:宣传、贯彻、执行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和上级部门的有关规定和要求,制定市地税系统档案工作管理制度;负责各类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移交工作;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对市地税局机关各部门及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分局档案工作实行监督和指导,开展本系统档案工作业务培训。
  第七条 各区、县地税局、分局的档案管理部门应配备专职档案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档案工作。各区、县地税局接受市地税局及区、县档案局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各市地税局分局接受市地税局的业务监督和指导。其主要职能是:宣传、贯彻、落实有关档案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完善本单位各项档案工作制度;负责本单位各类档案的接收、整理、保管、统计、鉴定、销毁和移交工作;开发档案信息资源,提供档案利用服务;对本单位各部门实行监督和指导。
  第八条 档案管理人员的职责是:监督指导本单位各档案形成部门做好各类应归档文件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做好档案的管理、提供利用工作。严格遵守保密制度,确保档案和档案机密的安全。档案保密制度由市地税局另行制定。
  第九条 档案管理人员应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掌握档案专业知识和一定的计算机网络技能,熟悉税收业务知识,具备较高的综合文化水平,并取得市档案局颁发的上岗证书。档案工作队伍应保持相对稳定。
  第十条 市地税系统所属各部门应明确一名兼职档案员,负责本部门各类档案材料的收集、整理、立卷、归档工作,保证应归档文件材料的齐全完整,按规定时间将整理好的档案移交本单位档案管理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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