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挡案局印发《北京市
地方税务系统挡案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地税档[20O3]659号)
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市局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县档案局:
为了规范、完善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档案管理体系,提高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档案管理现代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
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结合我局档案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了《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档案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结合各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相应的制度并落实。原《北京市地方税务局档案管理办法》 (京地税办[1998]540号)同时废止。
二00三年十二月十日
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档案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北京市地方税务系统档案的规范化管理,提高档案科学管理水平,有效地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充分发挥档案在税收工作中的作用,为本市和国家积累史料,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其实施办法和《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结合北京市地方税务局征收管理工作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市地税系统在工作中直接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声像、电子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按照载体形式分为纸质档案和非纸质档案,纸质档案从内容上划分,主要包括文书、税务、会计、科技档案,非纸质档案包括声像、电子、实物档案。人事档案根据中央组织部和
国家档案局颁发的《干部档案工作条例》以及市委组织部和市档案局颁发的《北京市干部档案工作条例实施细则》另行管理。
第三条 市地方税务局档案管理工作是机关各项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为税收征管工作提供服务的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对本系统的各类档案进行管理,维护档案的完整与安全,为本机关和系统提供利用,并便于社会各方面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