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陈乃希从事商品房
开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212号 2003年12月9日)
福州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陈乃希从事商品房开发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榕地税政一[2003]135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陈乃希在从事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岚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与陈乃希签定的《房地产开发与工程基建挂靠合同书》约定,岚城房地产开发公司为陈乃希提供名义上挂靠,以便于陈乃希办理各种手续(如建筑工程报批、提供资质、房地产销售等),并收取挂靠管理费人民币6万元(其中房地产行业管理费4万元,建筑行业管理费2万元)。从资金投入,到工程立项、审批、施工,商品房销售(处置)定价、收款、缴纳税金等均由陈乃希个人自主决定,自负盈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