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建设部令第81号《
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湖南省实施办法》、《建筑施工许可管理办法》、《
湖南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
4、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市场监管确保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意见的通知(湘政办发[2002]57号)。
四、检查时间安排
检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由各市、州、县按分级管理原则组织本地区的工程检查。各市、州的检查工作要求在2004年3月15日前完成。检查工作总结于2004年3月25日前报送省建设厅建管处。
第二阶段,在各市、州、县检查的基础上,我厅将组织抽查。抽查的具体时间和地区另行通知。
五、检查要求
1、各市、州要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具体方案,做到全面检查,不留死角。部分已开展此项工作的市州,要按本通知的要求,将检查范围和重点及处置措施完善落实到位。各类开发区项目、城乡结合部建设项目、城市规划区内私人规模建房要纳入检查范围,要重点对学校校舍、学生公寓进行检查。
2、要明确规划、建设、建工、房地产、质量安全监督机构等的职责,加强各部门间的配合,并将责任落实到个人。对于检查工作不力、走过场的,省建设厅将予以全省通报,并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六、处罚与处置
各市、州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要采取有力措施予以纠正,并跟踪监管,一抓到底。对在检查中查出的问题,要依法按照管理权限进行处理,并将处理结果或处理意见报省建设厅。
1、对未办理规划许可或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工程,依法进行处罚。在建工程应责令停工,强令建设单位依法拆除或补办相关手续。已竣工工程,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应按相关程序和规定,要求建设单位补办手续;不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按相关规定,依法该整改的整改,该停止使用的停止使用,该拆除的坚决拆除。
2、对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格擅自施工的,依法处罚。对未经审查的,责令建设单位委托具备资质条件的审查机构进行施工图审查。对审查合格者,责令建设单位完善相关手续;对审查不和格的在建或已竣工项目,责成有关单位根据审查结论进行整改或拆除。
对超越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或以其他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以及建设工程勘察、设计单位允许其他单位或者个人以本单位的名义承揽勘察、设计业务和无资质的单位和个人承揽工程勘察、设计业务者,依法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