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政一[2003]16号 2003年12月1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福州、厦门、泉州、漳州市地方税务局外税分局,泉州、南平市地方税务局征收分局:
现将《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货物运输业税收管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发明电[2003]51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如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认真贯彻落实。
一、委托中介机构代开货物运输业发票工作,待省局制定对中介机构的管理办法后再实施,但各地可结合工作实际,做前期调研、摸底等准备工作。
二、各设区市局要将自开票纳税人的申请户数和实际已认定的户数在2004年2月以前于每月14日和最后一日用电子邮件报省局,2004年2月以后于当年6月29日和12月30日向省局上报一次自开票纳税人的总数、增加数(遇法定假日提前到假日前一天报出),电子邮件地址:hongli@mail.fjlt.com。
三、为了便于各设区市地税局及时与省局有关处(局)询问和报告加强货物运输业税收征管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