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部分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11年5月23日,实施日期:2011年5月23日)废止南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的通告
(南府字[2003]23号)
为确保蔬菜食用安全,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药管理条例》、《
国务院关于加强新阶段“菜篮子”工作的通知》(国发[2002]15号)的有关规定,以及“全国食品药品放心工程”的部署要求,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从2004年1月1日起,实行蔬菜质量安全市场准入制度。本通告所称市场准入,是指对经具有认证资格的认证机构认证的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以及符合国家和地方质量卫生安全指标要求的蔬菜,准予进入市场经营;经检测不合格的蔬菜,禁止进入市场经营销售。
(一)凡进入本市市场的蔬菜产品,必须符合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标准《南宁市农产品质量安全要求蔬菜》(DB45/T91.1—2003)的质量安全标准。
(二)具有认证资格机构认证的无公害蔬菜、绿色蔬菜、有机蔬菜,凭认证证书及专用标志免检进入本市市场销售。经省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无公害蔬菜生产基地的产品凭产地认定证书近期产品检测合格证直接进入市场销售。其余蔬菜产品经市场检测室检测合格后方可进入市场销售。
(三)凡本市经营蔬菜的市场、商场、蔬菜配送企业开办者或经营者必须对所经营的蔬菜质量安全负责,均要在市场、商场和配送企业内设立蔬菜质量安全检测室或检测工作台,对进入市场、商场和配送企业的蔬菜实行农药残留检测,未经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蔬菜拒绝进入市场销售。
(四)对各市场、商场和配送企业配备的蔬菜农药残留快速检测技术人员,实行持证上岗制度。采用快速检测法(酶抑制速测卡法)对进入本市市场、商场销售和配送企业的蔬菜进行农药残留检测。对检测结果有异议的,可送具备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复检,复检不合格的费用自理。
(五)对进入本市市场销售的蔬菜检测品种,由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确定重点监测管理的蔬菜种类名录并予以公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