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八)取消城市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借读费,在接受各类教育方面,享受与市民同等待遇。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得拒收居住地学区内外来务工就业人员子女。
(九)建立健全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就学制度。市、县(市)区、乡镇要安排一定数额的专项资金,逐步帮助学校免除家庭经济困难学生杂费和书本费,并对寄宿学生提供必要的生活补助。确保不让学生因家庭经济困难而失(辍)学。要广泛动员和鼓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公民捐资、捐物助学,进一步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纳税人通过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取得中央或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印(监)制的捐赠票据的,在应纳税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十)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少年接受教育的权利。加大对特殊教育投入,2004年起,所有适龄入学的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阶段全部实施免费教育,所需经费按照学校隶属关系分别由市、县两级财政承担。
(十一)大力发展高中阶段教育。2005年前,全市普通高中全部达到省级规范化标准;创建5-8所国家级示范性高中;探索发展普通高中和职业教育相沟通的综合高中。2004年,全市基本实现普及高中阶段教育,2005年市区基本普及普通高中教育。
(十二)积极推进民族教育工作。扶持民族教育事业的发展。在各级各类学校开展民族团结教育。
三、适应经济和社会发展要求,大力发展职业教育和成人教育
(十三)提高各类职业教育办学质量和效益。每个县(市)区至少建成1所设施完善、特色鲜明,规模在2000人以上,起骨干示范作用的中等职业学校。重点建设我市急需的电子信息、经贸财会、餐饮旅游、汽车维修、机械加工以及其他新兴专业。要积极引进国际职业教育的先进管理模式,带动职业教育的整体发展。
(十四)健全职业教育服务支撑体系。实行学历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并重制度,加强职业学校学历教育与职业资格教育、学校专业设置与国家职业标准的衔接,积极鼓励和组织毕业生参加职业技能鉴定。高等职业教育(含高级技工学校)的毕业生在政策上与大专以上学历人员同等对待,在使用上要一视同仁;获国家职业资格二级、一级证书的,分别享受中级和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有关待遇。建立和完善职业教育就业指导和中介机构,为职业学校的学生就业、创业开展咨询与服务。
(十五)加大成人教育创新力度。大力实施“四高”人才培养工程、紧缺人才培训工程、职工岗位培训工程和成教强农工程。加强社区教育,推动学习型城市的创建,努力完善终身教育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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