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存在最高人民法院《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纪律处分办法》第二条至第三十三条规定的情形;
(三)存在《关于暂行规定》第六条和第七条规定的情形。
第八条 各庭处室负责处理来信、来访、申诉工作的人员,接到有关违法审判的检举、揭发材料,经审阅认为可作为违法审判线索来源的,应向本部门联络员报告;负责办理具体案件的审判人员,对于拟作改判的案件,在报送审核时应填写《改判案件情况登记表》,对可作为违法审判线索来源的具体情况应填写清楚,并附案卷层报本部门联络员;其他工作人员在开展调查研究、案件评查等工作中,如发现违法审判线索的,应如实报告本部门联络员。
第九条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对联络员报送的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关审判人员存在本细则第七条规定情形的,视不同情况作出处理:
(一)对本院正在办理或已结案的案件,认为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写出书面报告,提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讨论;
(二)有关案件正被按审判监督程序审查的,提交审判监督庭一并审查,经审查认为存在违法审判情形的,写出书面报告,提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讨论。
第十条 凡经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再审并改判的审判监督案件,再审承办人必须填写《改判案件情况登记表》,经再审审判庭联络员移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改判、发回重审的案件审结后,由业务庭安排专人填写《改判案件情况登记表》,存在违法审判嫌疑的,连同案卷,在五个工作日内经业务庭联络员移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
第十二条 经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讨论认定为违法审判的,由监察部门根据《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立案并提出处理意见,报院党组会议讨论作出处理决定。
院党组会议经讨论认为不属于违法审判的,由监察部门将结论反馈给各有关部门和个人。
第十三条 经院党组讨论认定为违法审判的责任人及原合议庭成员、审判长及所属业务庭主管副庭长和庭长,应在监察部门作出处理后五日内作出书面检查,提出整改措施,并将书面材料报监察室。上述书面检查材料以及整改措施应当报送政治部备案,作为政治部对审判干部进行年度考核和职务晋升考核时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