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操作细则(试行)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审判人员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办法(试行)》和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以下简称《暂行规定》),强化本院内部监督制约机制,确保司法公正与效率,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院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下设办公室,挂靠于审判监督庭。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由主管审判监督工作的副院长任主任,审判监督庭庭长、监察室主任任副主任,另配备三名专职工作人员组成。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违法审判线索材料进行初步审查和整理,向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报告工作。监察室与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建立分工协作的工作机制。
第三条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负责对属下办公室报送的违法审判材料进行审查,讨论认定是否属于违法审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认定为违法审判的,提出意见并将违法审判材料移交监察部门。
第四条 建立违法审判线索联络员制度。本院各庭处室负责人兼任所在庭处室违法审判线索联络员,负责收集、汇总和报告违法审判线索,配合监察部门开展对违法审判责任追究的有关工作。联络员应在收集和汇总有关的违法审判线索后五个工作日内,将违法审判线索书面向监察部门或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报送。
第五条 监察部门在收到违法审判线索后,对于存在违法审判嫌疑而仍需审查有关案卷材料的,应移交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对于已有证据足以确认属于违法审判的,可以自办。
第六条 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办公室经审查认为已有证据确认属于违法审判,无需由违法审判责任追究委员会讨论,可以由监察部门进行处理的,直接移送监察部门。
第七条 下列情况,可以作为违法审判的线索来源:
(一)存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官法〉有关惩戒制度的若干规定》第
四条至第
十五条规定的情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