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向县(市)区或者有关部门转送投诉案件;
(四)督促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决定的执行,定期通报外商投诉情况;
(五)参与对县(市)区和市直有关部门投资环境责任目标的考核评价;
(六)对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投诉处理意见或者处理决定的单位,给予通报批评,建议有关部门对其责任人给予相应处分;
(七)组织与外商投诉有关的政策调研、经验交流活动;
(八)为外商投资者提供咨询服务;
(九)办理上级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 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或者指定专门机构〔以下简称县(市)区投诉机构〕负责本辖区内的外商投诉处理工作,并接受市投诉中心的业务指导。
第八条 对重大投诉案件实行联席会议处理制度,联席会议由政府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选派协调员参加。必要时,可以邀请有关外商投资企业的代表参加联席会议。
第三章 投诉的受理
第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及其委托代理人可以依照本办法进行投诉。
第十条 委托他人代为投诉的,必须提交由委托人签名或者盖章的授权委托书;授权委托书必须载明委托事项、权限和时限。
第十一条 投诉机构受理的外商投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明确的投诉对象;
(二)有具体的投诉事实、理由和请求;
(三)符合本办法第三条规定的受理范围。
第十二条 下列外商投诉由市投诉中心受理:
(一)涉及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县(市)区人民政府、洛阳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洛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的投诉;
(二)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县(市)区的投诉;
(三)其他影响重大应当由市投诉中心受理的投诉。
前款规定以外的外商投诉,由县(市)区投诉机构受理。
第十三条 下列外商投诉不予受理:
(一)依法须经行政复议、仲裁、诉讼等法律程序解决,且已在复议、仲裁、诉讼期间内的;
(二)投诉事项涉及司法机关或者军事机关的;
(三)投诉事项与投诉人无直接利害关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