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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阳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
*注:本篇法规已被: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公共场所禁止吸烟规定》等18件规章的决定(发布日期:2010年12月3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3日)修改

洛阳市外商投诉处理办法
(2003年12月5日洛阳市人民政府第2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2003年12月10日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64号公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及时、公正处理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诉,维护外商投资企业及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改善投资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资企业,是指在本市依法成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在本市依法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投资者、外商投资(持股)的股份制企业、以“三来一补”形式经营的企业以及外国企业、外国社会团体和其他经济组织为投资目的在本市依法设立的代表处(分支机构),视同外商投资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外商投诉,是指外商投资企业就下列事项提请政府处理的行为:
  (一)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二)认为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或者其工作人员未依法为其办理审批事项或者未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
  (三)认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影响其正常经营秩序的;
  (四)认为合作一方违犯国家法律、法规和国际惯例侵犯其合法权益的;
  (五)认为其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其他事项。
  第四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外商投诉的受理和处理工作。
  第五条 外商投诉的受理、处理工作遵循依法、公正、高效的原则。

第二章 投诉机构

  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外商投诉中心(以下简称市投诉中心)是负责受理和处理本市外商投诉的专门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指导、协调、督查全市外商投诉工作;
  (二)受理外商投诉,组织调查、协调,提出处理意见。对重大投诉案件提出处理意见或者建议,报请市人民政府作出处理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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