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辖区内的所有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不分所有制形式和组织形式,都应当按照《
兵役法》和
《暂行办法》的规定,接受区县政府分配的安置任务。当年有安置任务的事业单位满编的,可采取先报到后再纳编的办法进行安置。中央在沪部属单位、市属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务院、中央军委的文件规定,不得拒绝接受和限制下属单位接受区县政府下达的安置指标。除法律规定的条件外,任何单位都不得以不符合本单位的用人标准为由,拒绝安置退役士兵。对拒绝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安置部门要按照
《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处罚,新闻单位要予以曝光。
各级政府和各有关单位要确保退役士兵的各项合法权益得到有效保障。各接受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和本市的有关规定,与退役士兵签订劳动合同。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督促、检查各接受单位依照
《暂行办法》以及其他有关政策法规的规定,落实退役士兵就业后的工资、福利、社会保险等待遇。对退役士兵与单位之间发生的各种劳动争议纠纷,各级劳动争议仲裁部门要认真受理,依法解决,切实维护退役士兵的合法权益。
四、关于退役士兵的培训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加大对退役士兵教育培训的力度,提高退役士兵的政治、文化素质和职业技能,增强退役士兵的就业竞争能力。各区县安置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要按照有关文件的规定,做好退役士兵的职业指导和职业技能培训工作。对农村退役士兵,要有针对性地设置培训科目,加强现代农业科学知识和市场经济知识的培训,为农村经济建设培养管理和技术人才。同时,要选拔一批在部队表现优秀、政治文化素质较高的退役士兵作为农村基层组织的后备力量进行专门培训,并在培训结束后,有计划地推荐他们担任农村基层干部,发挥他们在农村“两个文明”建设中的骨干作用。
五、关于安置工作的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对安置工作中的重点、难点问题,主要领导要亲自过问,妥善解决。凡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区县和单位,一律不得被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和年度文明、先进单位。对完成安置任务有突出贡献的行业、系统、单位和个人,要予以表彰。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密切协作,精心组织,狠抓落实。各区县政府要把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纳入年度考核范围,确保安置任务顺利完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