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关于退役士兵的安置
今年由于军队实行编制体制改革,部分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士兵将提前退役,本市的退役士兵接收安置任务更加繁重。特别是随着新成长劳动力就业、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和农村富余劳动力向城镇转移加快,城镇就业压力进一步加大。对此,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坚持安置工作为经济社会发展、国防建设和社会稳定服务的方针,认真贯彻国家和本市有关安置工作的政策法规,结合实际,通过安排就业、推荐就业、自谋职业等办法,搞好退役士兵的安置。
今年退役士兵的接收安置,仍按照“从哪里来,回哪里去”的原则和
《暂行办法》的规定办理。
原入伍时《入伍通知书》和《安排工作通知书》一起发(以下简称“两通”)的城镇退役士兵,因其入伍时政府已安排过工作,故退役后仍回原单位安置;原单位已注销(撤销),或者因原单位濒临停业、破产以及跨区县迁址等情况而使安置“两通”退役士兵确有困难的,由原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单位在规定期限内负责重新安置;原单位无上级主管部门、单位的,由区县安置部门酌情安置。对因部队精简整编提前退出现役的士兵,应当与服役期满的退役士兵同样安置。
各级劳动保障、人事等部门要配合同级安置部门摸清辖区内各种所有制性质和组织形式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包括非国有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状况。区县安置部门要按照国防义务均衡负担的原则,根据
《暂行办法》以及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实际,科学合理地制定安置计划,报区县政府批准后,将就业指标下达给辖区内的接受单位,用于安置本区县接收的符合安排就业条件的退役士兵。
各区县安置部门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安排退役士兵就业。使用政府下达的就业指标,必须按照
《暂行办法》及有关文件规定的程序,实行双向选择。双向选择不成功的,实行指令性保底安置。对伤残军人、高级士官以及长期在艰苦地区或特殊岗位服役的退役士兵,各级政府要给予适当照顾。对有特殊困难的退役士兵,要认真做好帮扶工作。要引导和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及时足额发放一次性经济补助。各职业中介机构应当免费、优先为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推荐就业岗位。自谋职业退役士兵的组织关系,由街道、镇(乡)接收管理,档案由劳动保障部门免费保管。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有关部门要优先给予办理证照、安排场地和摊位,3年内免收除证照工本费以外的各种行政性收费。对农村入伍的退伍义务兵和复员士官,由镇(乡)政府按
《暂行办法》规定妥善安置。区县和镇(乡)政府要安排一定的经费,帮助他们克服生产、生活中的特殊困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