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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人民政府、上海警备区关于做好本市
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
(沪府发[2003]71号 2003年12月11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驻沪部队,武警上海市总队:
  根据《国务院、中央军委关于2003年冬季士兵退出现役工作的通知》(国发(2003)21号)精神,现就做好本市2003年冬季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作如下通知:
  一、关于接收安置的对象
  凡符合本市接收条件的以下退役士兵,由区县安置部门按《上海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的规定负责接收安置:
  (一)服现役满2年以上未被选取为士官的义务兵和服现役满本期规定年限未被选取为高一期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二)在被调整、精简的单位服现役未满规定年限的编余士兵退出现役的;
  (三)因调整士官队伍结构,部分未满本期规定服役年限但服现役满10年以上的士官退出现役的;
  (四)按有关规定,因政治、身体等原因需要提前退出现役的。
  二、关于退役士兵的思想政治教育
  各级政府、各有关部门要把学习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作为对今年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的主要内容,用“三个代表”重要思想指导退役士兵思想政治教育工作。要紧密结合新的形势和退役士兵的思想实际,通过多种形式,向退役士兵介绍上海改革开放和两个文明建设取得的丰硕成果,激励退役士兵发扬人民军队的优良传统,积极投身到改革大潮中,努力为上海的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作贡献。要广泛、深入地宣传《暂行办法》等现行安置政策法规,引导退役士兵正确认识企事业单位在体制、机制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和新问题,树立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择业观念,从而做到识大体、顾大局,体谅国家困难,珍惜军人荣誉,自觉服从政府的安排。各级政府和接收安置单位要做好退役士兵的欢迎接待工作。各区、县要加强对待分配期间城镇退役士兵的管理。街道、镇(乡)要结合社区综合管理,广泛开展家访、谈心等活动,了解退役士兵的思想状况,关心他们的学习和生活,帮助他们解决回到地方以后遇到的实际困难,营造退役士兵安置工作的良好氛围。此外,要组织退役士兵参加所在地区的各项公益性活动。各新闻单位要配合做好有关的宣传报道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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