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对生产企业
出口自产产品进行认定和年审的通知
(宁国税发[2004]1号)
市局各分局(局)、各县(区)国家税务局:
为了加强对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的审核认定管理,进一步规范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工作,结合我市出口退税的实际情况,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2]1170号)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生产企业出口视同自产产品实行免、抵、退税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2]152号)规定,现对我市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的审核认定管理和年审工作通知如下:
一、凡在我市申请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的生产型企业,在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之前,必须到主管国税机关申请办理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认定。生产企业需凭主管国税机关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认定审批表》及其它所需提供的有关资料到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证》。
二、本通知的适用对象为有自营或委托出口货物的生产企业(包括外商投资企业)。生产企业指提供制造、加工业务的企业。
三、生产企业在进出口税收管理分局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时必须报送主管分局(县局、局)出具的《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认定审批表》及其他有关资料;否则,不予办理出口退税登记证。
四、生产企业在领取《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后,应持下列资料向主管分局(县局、局)申请出口自产产品认定,对经认定后新发生的出口产品需重新办理认定。
1、申请报告;
2、企业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及税务登记副本(复印件);
3、国家有关部门核发的生产企业自营进出口权证明文件(复印件);
4、《出口企业退税登记表》;
5、生产型出口企业《出口产品认定审批表》(见附件);
五、主管分局(县局、局)需在受理企业申请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工作,对检查的结果出具《生产企业出口自产产品认定审批表》(见附件一)。
六、对自产产品的核查,主要确定企业生产产品的能力、品种、名称和性能。核查内容主要包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