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善文化发展基金政策。各媒体应从每年利润中提取一定比例的发展基金,专项用于自身的产业升级、新产品开发、改造不良资产等可持续发展项目,以快速做强做大报业集团等媒体产业。
积极支持公益性文化设施建设,加大对文化设施建设的扶持力度。文化设施纳入城市发展统一规划,在立项、资金、用地、规费和拆迁安置等方面,给予保证和优惠。要保证用地指标,土地实行行政划拨。可全免或半缴纳各项建筑和城市建设基础设施配套费。新建小区按建设造价的3%配套建设文化设施。将公共文化设施纳入城市发展规划,政府在批租收入中按5%比例用于文化建设。对于城镇建设拆建的公益性文化设施应由建设单位按原面积拆一还一,原则上在同类地段安置。文化设施建设中涉及土地和房屋开发所交纳的国有土地出让金,经批准,可以返还有关主管部门,作为国家投入,专款用于发展文化事业。银行和财政要为文化事业提供优惠贷款、低息贷款及财政贴息贷款等。
财政、税收、价格、信贷等经济杠杆,要大力扶持文化产业发展。各级金融部门要适当向文化产业倾斜,对重大的文化设施和文化产业项目,在资产抵押、低息、无息贷款等方面给予重点支持。
八、推进文化事业管理体制创新
(一)深化文化事业体制改革。
大力推进文化体制创新,建立科学合理、灵活高效的管理体制和文化产品生产经营机制。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理顺关系,真正实行政企分开、企事分开、管办分离,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促使各种文化资源和文化要素的合理流动。
博物馆、图书馆、群艺馆、文化馆、档案馆、科技馆等公益性机构及高雅艺术团体,政府加大投入,鼓励社会捐助。文化活动场馆、文艺演出场馆等有一定经营能力的公益文化单位,要按市场机制,搞活经营,自我发展。经营性文化企业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通过市场竞争优胜劣汰。在文化企事业单位实行全员聘任制和劳动合同制,建立公开招聘、双方选择、竞争上岗、能上能下、能进能出的用人制度。实行按劳分配和按生产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允许有特殊才能、有自主知识产权、有突出贡献的人通过管理入股、技术入股、专利入股、品牌入股等方式参与分配。大型文化企业可探索实行年薪制。
广播电视、新闻出版等有经营创收能力的文化事业单位要采取企业化管理方式,适应市场运作机制。对可以实行市场经营的项目和部门,通过租赁制、承包制、股份制和拍卖出售等方式,逐步实行企业化改造,实行完全独立的经济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并逐步建立现代企业制度。鼓励文化企业之间打破地区、部门、行业和所有制界限,实行优势互补,促进资产、人才、技术等生产要素的优化组合。
政府对文艺团体和其他艺术生产单位由直接管理转为行业管理。文艺团体和其他艺术生产单位要转变观念,深化改革,明确自身在文化市场中的主体位置,积极引入市场机制,建立健全生产创作、流通营销和服务收益机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推动艺术生产的繁荣。
(二)建立鼓励社会力量办文化的新机制。
将社会力量办文化纳入文化发展的总体规划,努力形成政府投入与社会投入相结合的多渠道、多元化的文化投入机制。积极探索以市场化运作方式发展文化的新途径,坚持“谁投入,谁受益”的原则,建立新的分配激励机制、市场营销机制、风险共担机制。对各类文艺体育活动,要积极引入招投标机制。对各类文化、体育单位特别是艺术团体,要创造必要的产业运作条件。扩大社会、集体、个人参与艺术、体育产业竞争。社会力量兴办的各类文化单位均可参加政府设立的各种评奖活动。运用联合重组、股份制等多种形式,充分吸纳社会资金参与文化建设。
(三)大力发展文化中介机构。
积极发展文化中介组织,完善文化经纪人制度,强化行业自律机制,规范文化经营行为。加快建立健全文化经营准入制度,采取积极措施,使文化中介机构逐步与政府脱钩,成为独立的市场活动主体和联络文化生产、文化服务、文化流通的中间环节,促进文化市场的繁荣。
九、加强文化法制建设和文化市场管理
(一)加快文化法制建设。
加快文化立法进程,制定和完善文化法规,把文化建设纳入法制化轨道。加强地方性文化法规建设,研究建立和完善文化政策法规,形成良好的文化法制环境。落实行政执法责任制,强化政府对文化艺术、新闻出版、广播影视等领域的调控职能。
(二)加强文化市场管理。
坚持一手抓繁荣、一手抓管理,进一步理顺和健全文化市场管理体制。根据“分级管理,条块结合,逐级负责”的原则,不断改进管理的手段和方法,实现管理的经常化、制度化。加大文化执法力度,维护合法经营,保护知识产权,严厉打击文化侵权和非法出版活动,坚决禁止制造和传播不良文化的行为,扫除“黄、赌、毒”等社会丑恶现象。加强对文化市场的引导,大力扶持健康的文化产品,倡导健康有益的文化娱乐活动,确保文化市场规范有序、健康发展。切实加强网络信息管理,加强对文化娱乐场所和进口文化产品的管理,净化文化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