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物价局关于番禺大桥执行
统一车型分类标准后车辆通行费收费标准的批复
(粤费[2003]22号)
广州市物价局、交委:
《关于调整番禺大桥收费车辆车型分类和收费标准的请示》(穗交[2003]253号)悉。根据省政府批示(粤办函[2003]418号),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番禺大桥自2003年12月26日起(与华南快速干线一期路段同步),按全省统一的高速公路收费车辆车型分类标准计收车辆通行费,统一后的车辆分类标准和收费标准见附表。
二、番禺大桥每年的收费报表及车流量情况应于次年的2月底前报省物价局、交通厅,并在第一季度接受物价、财政、审计和交通主管部门组织的综合年审。
三、请通知收费单位提前做好宣传工作,并到广州市番禺区物价局申领《广东省收费许可证》,实行亮证收费,并使用省统一规定的收费票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