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关于建筑业
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冀建人[2003]602号)
各市建设局:
现将建设部《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人教[2003]46号)转发给你们,并通知如下,一并贯彻执行。
一、省内不再组织作为项目经理资质审批条件的项目经理岗位培训,按有关规定加强对项目经理的继续教育工作。
二、在项目经理资质管理制度向建造师执业资格制度过渡期内,项目经理的继续教育每两年一次,时间不得少于40学时。
三、使用统一培训教材,确保培训质量。学习内容要紧紧结合行业发展实际,以企业技术改造、科技创新及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为主,以更新知识、增强技能、提高管理水平为重点。
四、组织统一考试。考试合格者,由省建设厅核发《河北省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继续教育证书》,考试成绩记入项目经理档案。
五、制定培训计划。项目经理培训前要向省建设厅报告培训计划,培训计划包括:培训地点、时间、师资、被培训人员名单、考试时间。
六、项目经理培训工作,由省建设厅人事教育处和建筑市场管理处共同负责,统一协调管理。培训工作各市按照项目经理原来的培训工作渠道进行。各市实施培训期间,省建设厅将派出巡视组进行检查和督导。
七、未按规定实施继续教育的项目经理,将不予年检。
附件:建设部办公厅文件建办人教[2003]46号文
关于建筑业企业项目经理培训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