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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行政审批事项加报电子文档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公布保留和废止规范性文件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12月12日,实施日期:2010年12月12日)废止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行政审
批事项加报电子文档的通知
(冀建审[2003]608号)


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公用)局、房管局、园林局、厅属各单位:
  为适应建设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要求,提高行政审批信息化水平,按照《行政许可法》第二十九条要求,行政许可申请可以通过信函、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经研究,决定各市申报行政许可事项时,在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加报电子文档,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各市要高度重视建设行政许可加报电子文档工作,充分认识加报电子文档对提高审批效率和行政效能的重要意义,要早布置,细安排,主动与业务承办处室联系,增加必要的信息化办公设备,确保电子文档申报工作的顺利实施。
  二、加报电子文档在我省建设系统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涉及部门多、工作量大,各市要安排专人负责,提前与业务主管处室联系,各业务承办处室将分别对口进行业务培训,请提前做好业务培训的准备工作。
  三、各市申报行政许可事项时,在向审批中心报送纸质材料的同时加报电子文档,由审批中心统一录入或网上下载到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
  四、在过渡期内,原有向建设部申报行政许可事项的软件仍可继续使用,待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与建设部使用行政许可软件对口衔接工作完成后,再合二为一,由省建设厅行政审批管理信息系统统一对口上报建设部。
  五、自2004年1月1日起,未加报电子文档的事项,省建设厅将不予受理。
  六、各单位在推行网上或电子文档申报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与省建设厅联系。
  联系电话:0311-7904369、79082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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