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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废止和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第十一批)的公告》(发布日期:2008年6月25日 实施日期:2008年6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北京市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
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
(京财税[2003]2418号)


各区县财政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各直属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版物增值税和营业税政策的补充通知》(财税[2003]9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作如下补充,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通知》第二条中所述作者,是指在出版物中发表文章,并因发表文章向出版单位支付款项的作者个人或作者单位(以下简称作者)。
  二、对作者因发表文章而向出版单位支付“版面费”,并同时承销图书、报纸、杂志的,对出版单位取得的“版面费”收入,不管是否超过图书、报纸、杂志的实际定价,一律征收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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