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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国家税务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
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统一汇总缴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
(粤国税函[2004]4号)


广州、各地级市国家税务局: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广东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石油广东分公司)是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因适应新形势的发展变化,在管理上已逐步趋向集团化和扁平化,在全省范围内实行统一采购配送、统一标识、统一核算、统一规范化管理和经营。为了支持企业的改革和发展,同时考虑加油站所在地政府的财政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二条和国家税务总局第2号令《成品油零售加油站增值税征收管理办法》的精神,现对中石油广东分公司下属市级销售分公司及其非独立核算的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税务登记
  市级销售分公司(以下简称市级分公司)为独立核算的增值税纳税人,应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其下属加油站为市级分公司所属的非独立核算分支机构,应向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办理税务登记,并申请认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二、增值税计算、申报和缴纳
  (一)市级分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实现的增值税应税收入统一由市级分公司核算销项税额,取得的进项税额一律在市级分公司集中申报抵扣。
  (二)为平衡各地的财政收入,各地级市税务机关可根据本市实际情况,选择以下方法之一,实施对各市级分公司的增值税申报征收。
  方法一:对市级分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的增值税征收采取分别申报纳税的办法。由市级分公司及其下属加油站按应税销售收入分摊,并分别在收入实现地办理纳税申报和缴纳增值税。一个县(市)可确定一个加油站作为纳税申报单位(简称汇总加油站),汇总县(市)范围内的加油站的应纳税额情况,向其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市级分公司在每月申报前,统一核算全部销售额和进项税额,计算出当月总的应纳增值税税额,再用各收入实现地的销售收入占总的销售收入的比例乘以总的应纳增值税税额,为各收入实现地应缴纳的增值税,分别在汇总加油站的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1) 各地应纳增值税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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