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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已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6月28日 实施日期:2007年6月28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政策性
减免税核准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闽地税发[2004]9号 2004年1月9日)


各市、县(区)地方税务局,省、各设区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分局,稽查局:
  为认真贯彻中央、省委、省政府有关审批、审核制度改革的精神,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7]99号文有关规定,减少核准环节,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的管理,现对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权限调整为:企业所得税纳税人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100万元/年以上的(含100万元/年),由主管地税机关审核后层报省地税局核准;其余由各设区市局(省局直征分局)、县(市、区)局核准,具体核准权限由设区市地税局确定并报省局备案。
  各设区市地税局要从深化审批制度改革、贯彻好省委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高度,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认真研究减免税权限下放问题,赋予县(市、区)地税局较大的核准权限。具体核准权限必须于3月底前确定并上报省局备案。各市、县、区局的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情况(核准文件或审批表),应上报上一级地税局备案。
  二、企业所得税政策性减免税核准范围只限于定期减税或免税。对纳税人享受优惠税率、符合规定的单项免税收入、税前扣除优惠等,除有特别规定外,不实行审核审批的管理办法,由纳税人依法自主申报,主管地税机关应加强事后检查。
  三、对纳税人申请享受部分所得(如利用三废部分所得,林产品初加工部分所得等等)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的,主管地税局应要求纳税人详细列明(可通过表格形式)应税、免税收入,直接费用、间接费用归集、分配办法和数额,应税所得和免税所得等项目。对纳税人未分别核算或无法核实其应税所得、免税所得的,不予享受优惠。
  四、安置残疾人员比例在50%以上的民政福利企业,在申请政策性减免企业所得税时,应提供增值税返还审批文件或审批表(与原件核对一致的复印件)。为防止纳税人弄虚作假,主管地税局要加强对民政福利企业,特别是安置比例在50%以下的民政福利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现场突击核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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