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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2、会计核算方面:如企业开具的发票是否符合规定;企业的收入核算是否真实;企业所得税扣除项目是否正确等;
  3、其他方面:如隐匿收入方面的问题、会计核算信息不实的问题、经营规模与申报情况不符的问题等。
  第十四条 纳税评估人员认为评估对象不能说明疑点情况需进一步核实账证的,应在通知当事人后方可进行。
  第十五条 约谈工作中应注意的事项:
  评估对象口头解释说明时必须有两名以上的评估人员在场,并做好有关记录,交当事人确认。对评估对象承认在申报纳税、申报解缴税款有差异事实的,应要求其自查补税(含滞纳金),并组织入库。

第五章 评定处理

  第十六条 对未发现违法违章行为的,由纳税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并注明“未发现违法行为”的意见。
  第十七条 对发现违法违章行为,并且事实清楚,评估对象在约谈说明过程中已证实并已自查补税的,由纳税评估分析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并注明“纳税人已自查补税”的意见。
  第十八条 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纳税评估人员制作《纳税评估报告》,并注明“转稽查部门进一步检查”的意见,同时制作《纳税评估选案移送建议书》(详见附件六)。
  (一)拒绝纳税评估部门约谈说明或不能在延期约谈说明期限内履行约谈承诺的;
  (二)在纳税评估中发现有明显故意的偷税行为或涉嫌发票犯罪的;
  (三)评估对象在约谈说明中不能合理解释纳税评估人员提出的问题,而评估人员认为涉及税款较大的(具体金额标准由省辖市局确定);
  (四)评估对象涉嫌发生已经查处或已经纠正的同类涉税问题的;
  (五)需要追溯到以前年度或其他情形的。
  纳税评估人员应按月将已终结评估的资料分户整理、分类装订、编号归档。

第六章 管理建议

  第十九条 纳税评估人员针对纳税评估过程中反映出的征管薄弱环节和问题,提出日常监控管理目标和管理措施建议并为纳税信誉等级评定提供相关评价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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