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预征项目进行清算时,有无将其他项目的支出混入该预征项目的情况,适用税率是否准确。
(四)普通商品住宅的界定是否符合当地政府制定的有关标准。
(五)有无转让二手房或旧房的情况,有否按规定进行申报纳税。
十一、土地使用税
(一)申报表中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是否真实,适用的税额及各项数值的计算是否准确。
(二)用纳税申报表与土地使用税税源数据库进行比对,对土地使用税的增减进行分析比较,能否合理解释。
(三)随着土地的增加或减少,是否及时调整土地使用税的应纳税额。
(四)减免税是否符合规定。
(五)应税土地面积与免税土地面积发生变化时,是否及时进行调整。
十二、主管税务机关认为应评析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 纳税评估人员对未发现问题的直接进行评定处理,制作《纳税评估报告》(详见附件五)。对于存在疑点,需要评估对象解释说明和进一步调查核实的转入询问核实阶段。
第四章 询问核实
第十条 纳税评估人员就评估分析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和疑点,要求评估对象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解释说明或进一步调查核实。
第十一条 根据具体情况询问核实通知可以采取电话通知或书面通知两种方式。在告知评估对象约谈的时间、地点的同时,应将需要评估对象说明的主要问题及提供的资料一并告知;评估对象因特殊情况不能按期接受约谈的,可在规定时间内说明情况,经评估分析人员同意后延期约谈。
第十二条 询问核实可采取电话询问、当面交流、书面说明等方式。
第十三条 询问核实的方法:
(一)纳税评估人员对有比较确切的线索证明评估对象有违法嫌疑的,根据掌握的线索和对评估对象的评估、稽查案底,有针对性进行询问。
(二)纳税评估人员对只有疑点(如税负过低、零申报等)的,约谈的范围则比较广泛,为确保约谈有效,应对企业生产经营、会计核算的方法及过程等方面进行询问。
1、生产经营方面:如企业的经营范围、人员、资产等基本情况;企业产供销的变化情况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