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章 评估分析
第七条 纳税评估人员根据《纳税评估对象清册》中列出的评估对象进行评估分析并制作《纳税评估工作底稿》(详见附件四)。
第八条 纳税评估分析依据的资料包括:各类纳税申报表、代扣代缴(代收代缴)税款报告表、财务会计报表、支付个人收入明细表以及内外部收集的与申报纳税有关的的各类信息资料。
纳税评估主要评估分析以下内容:
一、营业税
(一)“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适用税目是否与其营业项目一致;兼营不同税目应税行为是否分别核算不同税目的营业额;主表、附表及各项目数字之间的逻辑关系是否准确;是否分别核算减免税项目与应税项目营业额。
(二)会计报表中涉及营业税的有关项目、数字是否正确,是否与申报数字相对应,如有异议,能否合理解释。
1、“利润表”中的“主营业务收入”本期发生数是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一致,转让土地使用权或销售不动产,采取预收款方式的企业,其“利润表”中“主营业务收入”本期数与“资产负债表”中的“预收账款”本期发生数(本期期末余额减上期期末余额)之和是否与“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营业收入”一致。
2、应对“应付账款”等往来项目和成本费用类项目充分关注,审核价外收入是否足额申报,是否与相应价内收入归类申报,“其他业务收入”、“营业外收入”中有无应税项目。
3、对“资产负债表”中往来项目和成本费用类项目审核,应对“资产负债表”中“预付账款”项目充分关注,审核扣缴义务人是否存在未及时足额代扣代缴营业税的行为。
4、“资产负债表”中的“无形资产”项目与上期比较有无重大变化,减少是否属于正常摊销,审核纳税人是否存在转让无形资产而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的行为。
(三)实行发票按月报验制度的企业,参考开出的发票金额,审核“营业税纳税申报表”中的“营业收入”是否合理。
(四)是否按规定领购、使用、缴销发票,是否存在借用、转让虚开、代开、少开、不开发票的情况。
(五)本期纳税额与上期纳税额、上年同期纳税额相比有无异常变动,能否合理解释。
(六)分析企业与关联企业的业务往来情况,是否存在相互抵消应付款项,少计营业税的问题。
(七)企业税负与去年同期、与同行业企业相比有无重大变化,能否合理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