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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8月31日,实施日期:2011年8月31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的通知
(各省苏地税发[2004]3号 2004年1月16日)


辖市及苏州工业园区地方税务局,常熟市地方税务局,省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局:
  为加强税收征管,强化税源监控,规范纳税评估管理,提高纳税评估效率,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各地按照操作规程,积极探索不同行业纳税评估的具体方法,不断提高纳税评估的质量和效率。

  附件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纳税评估管理,提高纳税评估效率,根据《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纳税评估管理暂行办法》及有关规定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二条 纳税评估应当遵循分类实施、简便高效的原则,按照确定对象、评估分析、询问核实、评定处理、管理建议五个步骤进行(具体流程见附件一)。

第二章 确定对象

  第三条 日常评估对象由纳税评估人员根据税收征管信息系统中的税务登记、纳税申报、发票管理、财务核算等资料以及从外部采集的各类动态信息,对当期申报的所有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进行分类和指标比对(具体指标比对体系见附件二),综合考虑各种非正常因素后按月确定。
  第四条 从税源的重要性、稳定性和发展性考虑,税务分局确定日常评估对象时,应充分关注重点税源户、零申报户、亏损弥补户等。
  第五条 专项评估对象和特定评估对象由市、县地税局根据日常管理中发现的共性问题,各阶段的工作重点,以及部门信息交换等特定信息确定,下达税务分局实施。
  第六条 评估对象确定以后,税务分局制作《纳税评估对象清册》(详见附件三),落实评估机构和评估人员,编制工作计划,经税务分局领导确认批准以后,转入评估分析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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