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条 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各参赛队要按照竞赛规程的规定,真实、详细地填写“报名表”、“运动员参赛资格审查表”等规定材料,并提供真实有效户籍、学籍等证件,经市州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方可申请办理报名手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报名参赛:
1、参赛报名与资审材料不真实、不齐全的;
2、因休学、寄读或其他原因不在校学习时间4个月以上的;
3、学籍不确定,具有两所以上学校学籍的;
4、高中学生运动员未办理中学生运动员注册手续的;
5、报名时年龄已超过19周岁的;
6、高等学校提前预选的外省体育特长生寄读我省普通中学的。
第十七条 建立学生运动员参赛注册制度,并实行统一的计算机储存管理,作为全省普通中学、职业中学的高中学生运动员参加全省省级中学生体育竞赛活动接受资格核查依据(初中年级学生运动员不注册)。凡培养体育后备人才重点中学以及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学校,每年招收的高中(职高)一、二年级学生运动员,凭户口本(原件)、身份证(原件)、学籍卡(原件)、近期照片和注册登记表于每年10月?12月(具体时间另安排)由省学生体育协会办理中学生运动员注册手续,进行指纹确认并储存,发放中学生运动员注册参赛证(IC卡)。户口本、身份证、学籍卡的复印件存省学生体育协会备查。在注册时弄虚作假的,按本规定第十五条处理。
第十八条 学生运动员注册参赛证(IC卡)等学生运动员档案资料由学校实行统一管理保存。对已高中毕业或年满19周岁以及中途转学、退学、休学和不在校学习时间4个月以上的注册学生运动员,应申报办理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 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各市州及参赛学校要由有关领导担任运动队领队,以加强领导。要选派品德优秀、作风正派、认真负责的教师担任教练员、工作人员,并明确其责任,以保证运动队集训、报名、资审、参赛等各项具体工作的有效落实。
第二十条 参赛队应按竞赛规程所规定的人数和日期报到,报到时交验参赛运动员的学生证、身份证和高中学生运动员已注册的中学生运动员参赛证(IC卡)。
第四章 资格审查、竞赛纪律及申诉
第二十一条 为端正赛风,对比赛中出现的运动队、裁判员、工作人员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及其他违纪行为,比赛组委会的仲裁、纪律与资格审查机构,应及时调查核实,并依据竞赛规程、竞赛规则、仲裁办法、资格审查办法、竞赛纪律等规定,分别视情况作出警告、停赛、通报或取消运动队、运动员、裁判员及工作人员资格的处理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