组织委员会机构除下设以上机构外,根据赛会的项目特点与规模等实际,可加设与竞赛活动有关的其他机构。
第十条 承办单位的比赛场地、器材、设施要符合竞赛规则的要求和标准,保证比赛规范性。大型比赛和球类比赛应有必要的摄录像设备。
第十一条 承办单位必须在当地卫生防疫部门和公安部门指导与监督下执行食品卫生检验制度和安全保卫制度,杜绝食物中毒和安全事故的发生。教练员和运动员应安排在赛场学校或就近宾馆食宿。宿舍、餐厅及周围环境应清洁、卫生、安全,能提供保证运动员饮水和赛后的热淋浴条件。裁判员和运动队应分开住宿和就餐。
第十二条 运动队成员,裁判员、大会工作人员都必须遵守大会制定的制度和纪律规定,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三条 承办单位应确保比赛驻地、赛场和器材设施的安全。参加比赛的各队必须按要求办理全队人员比赛期间(含往返途中)阶段性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否则不得参加比赛。
第三章 学生运动员参赛管理
第十四条 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的学生运动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思想进步、品行端正、文化课考试成绩合格;
2、已取得报名参赛学校正式学籍的在籍在校在读学生;
3、具有随父母居住的本省正式户籍(包括因父母亲正常工作调动、军队干部转业或复员,以及符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随父母来我省定居并办理了正式户籍手续,已正式转入我省中学就读的中学生);
4、经医院检查证明身体健康并能参加所报参赛项目的身体条件;
5、符合参赛项目竞赛规程中有关“运动员条件”的各项规定;
6、高中学生运动员必须是办理了中学生运动员注册手续的。
第十五条 运动员资格审查机构在比赛前、比赛中和比赛后,对参赛的运动队及运动员资格进行审查,对弄虚作假、冒名顶替和违反上述规定条件者,除取消运动队及运动员参赛资格和比赛成绩外,对出具假户口,假身份证等非法户籍材料的,报公安部门查处;对出具假学籍证、假学生证等虚假学籍材料的,交所属市州教育行政部门查处;对专业运动员、大学生运动员、外省学生运动员冒充在校中学生以及甲运动员顶替乙运动员等冒名顶替的,进一步追究派出单位和该参赛队领队、教练员、工作人员等直接有关人员的责任,视其情节给予相应处理:通报批评 、停止该单位3年参加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资格、属省培养体育运动后备人才重点中学的取消其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