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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告》(发布日期:2008年9月23日 实施日期:2008年9月23日)废止

湖南省教育厅关于印发湖南省
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湘教发[2003]97号)


各市州教育局:
  为加强对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公平公正,促进学生体育竞赛科学化、规范化,我厅制订了《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你们,请贯彻执行。试行中发现问题,请及时反馈我厅体卫艺处。
  附件: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湖南省教育厅
                          二0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

湖南省学生体育竞赛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全省学生体育竞赛活动的管理,确保学生体育竞赛公平公正,提高学生体育竞赛的水平和效益,使竞赛工作逐步科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省省级学生体育竞赛由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制定年度计划,除重大体育竞赛由省教育厅和有关部门主办外,其他体育竞赛委托省学生体育协会或单项体育协会组织实施。
  第三条 举办学生体育竞赛以育人为宗旨,突出教育特色,讲求综合效益,体现“团结、奋进、文明、育人”的精神。通过竞赛活跃学生的课余文化生活,推动学校群体活动的广泛开展,提高广大学生的健康水平,发现和培养学生体育活动骨干和优秀体育后备人才,检验和提高学校课余训练水平,推动学校体育工作的发展。
  第四条 学生体育竞赛所设项目按基础性强、普及面广,能体现并促进青少年学生各年龄阶段全面体能素质发展,并具有一定传统的原则选择确定。
  根据现阶段实际情况,学生体育竞赛一般设置田径、篮球、排球、足球、乒乓球、定向越野等学校易于开展的项目。另外,可选设游泳、羽毛球、体操、武术、健美操、射击等易于普及的群众体育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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