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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地补偿费收入营业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福建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征地补偿费收入营业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闽地税函[2003]233号 2003年12月18日)


  你局《关于征地补偿费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的请示》(明地税政一[2003]20号)收悉。经研究,同意你局意见,即福建联众集团有限公司作为土地使用者将土地使用权归还土地所有者,并从政府土地管理部门取得的拆迁补偿收入,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营业税税目注释(试行稿)》(国税发[1993]149号)的有关规定,不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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