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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失效]

  五、2004年1月15日前,生产企业应在对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情况进行全面核对的基础上,对2003年已出口未收齐退(免)税单证情况,通过《生产企业出口退(免)税申报系统》录入填报出口货物清算备案明细申报表及电子数据,报主管退税机关进行清算备案。逾期未备案的,主管退税机关不再受理生产企业的清算备案申请。
  六、生产企业应于2004年1月15日前,将已收齐退(免)税单证的2003年出口货物向主管国税机关进行退(免)税申报,主管退税机关按照现行规定的程序办理退(免)税的审核、审批。C类生产企业在2004年1月15日以前尚未取得“出口收汇核销单”的,也可以向其主管国税机关进行免抵退税申报,申报的所属期为“200312”,申报的序号从“100001”开始。
  生产企业必须在2004年2月15日至3月31日期间申报2003年已清算备案的出口货物,无特殊情况,逾期不再受理。申报的退税所属期统一为“200313”,可以多次申报,其审核通过的免抵退税按现有规定处理。退税所属期为200401、200402、……的,不再包含2003年报关出口的货物。 清算结束后,对生产企业尚未申报免抵退的出口货物或已申报但审核未通过的出口货物,按现行规定补税。
  七、外贸企业在2004年3月31日前仍未收齐单证的2003年出口货物,不再进行清算备案,主管退税机关也不再予以办理退税。对2004年3月31日因出口收汇核销单未收回的,在其他退税凭证齐全的情况下,也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退税,但申报所属期统一规定为“200312”,申报的批次为“10”。
  八、对A、B类出口企业在2003年已申报退税的出口货物,应在2004年3月31日前将出口货物报关单、出口收汇核销单、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申报中未提供的出口退税凭证按原申报顺序装订成册报退税机关核查,审核无误后退税机关留存。
  九、2004年3月31日前,出口企业应根据本企业实际情况,如实填写《出口企业出口业务清算调查表》(附表二),报主管退税机关。
  十、2004年1月17日前,各地主管退税机关应将《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快报表》(附表一)上报省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十一、各地主管退税机关按填表要求,填列《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数据采集表》(附表三),并将采集数据录入《出口货物退(免)税信息管理系统》,生成电子数据,于2004年4月15日前,连同清算报告、本地区企业代码一并上报省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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