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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失效]
*注:本篇法规已被: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现行有效、全文失效或废止、部分条款失效或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发布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实施日期:2011年10月25日)宣布失效或废止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关于开展2003年度出口
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
(苏国税函[2003]468号 2003年12月18日)


各省辖市、常熟市国家税务局,苏州工业园区、张家港保税区国家税务局,省局进出口分局:
  为了保证国务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加强出口退税管理,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下发了《关于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3]1303号,见附件)。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对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基本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将我省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恰逢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关键时期,做好此项工作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改革现行出口退税机制的决定》(国发[2003]24号)有关精神的重要前提和保障,直接关系到出口退税机制改革的顺利进行,任务艰巨,责任重大。各级税务机关务必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做好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的重要意义,切实加强对清算工作的组织领导,及时进行部署落实,做好组织协调工作,确保按时、高质量地完成清算工作任务。
  二、2003年度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工作涉及到陈欠退(免)税款的确定、归还以及陈欠退(免)税款的贴息工作。各级税务机关必须层层把关,确保清算上报数字特别是结转到2004年应退(免)未退(免)税款的准确性,坚决杜绝弄虚作假现象的发生。
  三、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范围为:2003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出口企业报关出口的货物。确定是否为2003年报关出口的货物,以出口货物报关单上注明的出口日期为准。
  四、根据总局对2003年清算数据统计上报的具体要求,省局决定,2003年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期时间范围确定为:自2004年1月1日起至2004年4月10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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