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强化建设资金监管,严格基本建设程序。要抓住建设资金这个关键环节,完善政府的宏观调控和市场监管职能,强化对建设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的动态监管。要进一步完善项目资本金制,新建项目必须保证具备一定的启动资金,并落实好资金来源。否则,项目主管部门不得批准立项。要把好新建项目的开工关,项目资金不到位或不落实的,建设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批准招投标和开工;银行和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不得为资金不落实的单位出具资金到位证明。在监督管理过程中,因审查不严、监管不力,造成工程项目资金拖欠的,要追究批准机关及部门、个人的责任;对开工后出现专项资金转移和挪用的,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及单位、个人的责任。要坚决防止和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不准搞脱离实际和沽名钓誉的"形象工程"和"政绩工程",对因此引发群体性事件的、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不良政治影响的,必须认真查处、严肃追究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二)整顿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市场主体行为。要继续按照《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的通知》(国办发[2001]81号)要求,深入开展建筑市场专项治理活动,规范建设单位的市场主体行为,依法严肃查处招投标和承发包、基本建设程序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建设领域的腐败现象。要进一步完善法规体系,把解决拖欠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问题纳入依法管理的轨道。要加强执法队伍建设,提高市场监管水平,完善监督机制;加大执法检查力度,认真贯彻落实《
合同法》,坚决纠正和查处"阴阳合同"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加强信用体系建设,营造良好的市场环境。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充分运用信息网络技术,广泛发动社会各方面的力量,共同推进建设领域的信用体系建设。要抓紧研究制定市场各方主体行为的信用标准,特别是把工程款的支付信用情况作为考核企业诚信和实力的重要内容,对不按合同支付工程款的建设单位,要将其不良行为记入信用档案,予以公开曝光。要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作用,积极帮助会员单位清偿债务,引导企业自觉抵制建设单位的不合理要求。要加强全社会思想道德教育,努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竞争有序的市场环境。
(四)深化建设体制改革,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
1、结合投资体制改革,按照建设和管理分离的原则,对政府投资工程实行代建制,由专业项目管理公司组织建设,建成后交付使用单位,提高工程的建设水平,防止因资金挪用而造成工程款的拖欠。同时,还可由财政部门按照政府投资计划,直接向中标的建筑企业拨付工程款。
2、借鉴国外先进经验,建立与国际接轨的工程担保和保险制度,积极推行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工程款支付担保工作,用经济的手段约束拖欠工程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