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本篇法规已被: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市劳动保障局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发布日期:2010年9月21日,实施日期:2010年9月21日)废止杭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
社会统筹暂行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
(杭劳社医[2003]319号)
各有关单位:
根据《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暂行办法》(杭政办[2003]37号)(以下简称《办法》)的有关规定,现就《办法》实施过程中有关具体操作问题明确如下:
一、退休人员门诊医疗费社会统筹(以下简称门诊统筹)费,由地方税务部门在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时一并征收,具体操作办法与征收基本医疗保险费相同。
二、《办法》施行后,参保单位或接收管理单位新增的退休人员,其所在单位须在每月15日前到市基本医疗保险管理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医保中心)办理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核定和缴费手续。其中改制企业在办理手续时须提供“改制批文”和“资产处置表”。
《办法》施行后,协缴、灵活就业人员中的新增退休人员,须在每月15日前持本人身份证和本市常住户口簿、《职工退休(退职)审批核定表》(按规定参加基本医疗保险至法定退休年龄且不能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除外)等有效证件,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门诊统筹启动资金的核定和缴费手续。
三、退休人员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确定的门诊约定医院中选择一家作为本人的门诊约定医院,并可根据本人意愿按月调整。
(一)参保单位办理退休的人员,由单位在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后,凭门诊统筹启动资金收据和由退休人员本人填写的《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约定医院选择表》,统一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首次约定医院选择手续。
(二)协缴、灵活就业退休人员,在缴纳门诊统筹启动资金后,凭门诊统筹启动资金收据和由本人填写的《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约定医院选择表》,到市医保中心办理首次约定医院选择手续。
(三)退休人员如需变更约定医院的,可凭本人身份证和《杭州市退休人员门诊统筹约定医院变更表》,到市、区医保经办机构或杭州工业资产经营有限公司、浙麻、杭丝联、杭棉退管中心(以下简称退管中心)办理次月约定医院的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