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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福建省国家税务局关于摘转《国家税务总局关于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
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闽国税函[2003]624号 2003年12月24日)


各设区市国家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2003年度缴纳企业所得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3]1313号)摘转给你们,并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遵照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股份有限公司福建销售分公司及地市分公司预交企业所得税的比例为年度应缴纳企业所得税额的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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