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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等两个通知的通知

  三、新发生出口业务的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的退税问题
  (一)执行《通知》第八条第二款的企业,必须提出书面申请,主管国税机关应进行实地核查,经核查符合规定的,由区县局审批,一个月内报市局备案。
  (二)我市小型出口企业的标准暂定为500万元(含)。每年1月底前,出口退税管理机关根据出口企业上年12月份填报的《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中的累计销售额确定出口企业类型,并告之征税部门。同时将认定的小型出口企业名单报市局备案。
  四、执行<通知>第三条规定的企业,须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涵[2002]1170号)第三条的规定。

   2004年1月8日

  附件:

生产企业出口货物不予“免抵退”

税并应视同内销货物征税的会计核算

  一、生产企业出口货物时,应按照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借记“应收帐款”等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准予免抵退税收入”科目,或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不予免抵退税收入”科目。
  按照有关规定计算当期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二、生产企业发生国税发[2003]139号文件第一条所述视同内销征税货物情况的,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销售额,借记“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准予免抵退税收入”科目,或借记“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不予免抵退税收入”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科目。同时,应按照视同内销征税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税税率后的金额,借记“产品销售费用”科目,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按照该视同内销征税货物已按规定计算免抵退税不得免征和抵扣税额并已转成本的金额,红字借记“产品销售成本”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
  三、对生产企业视同内销征税的出口货物,在收齐有关出口退(免)税凭证后,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准予办理免抵退税手续的,应按照已视同内销征税货物的出口货物人民币销售额,借记“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内销收入”科目,贷记“产品销售收入(或主营业务收入)—外销收入—准予免抵退税收入”科目。同时,应按照已视同内销征税货物人民币销售额乘以增值税征税税率后的金额,红字借记“产品销售费用”科目,红字贷记“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科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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