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严格核定征收管理办法。2002年省局制定了《江苏省国家税务局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实施办法(试行)》(苏国税发[2002]182号),实施办法对于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缓解所得税征管力量不足的矛盾起到了较好的作用。但个别地区在执行中存在“简单从事,一刀切”的情况,引起一定反响。各地在执行实施办法时,要按照“定性优于定量”的原则开展核定工作,不得随意放宽核定征收的标准、扩大核定征收的范围,不得随意进行征收方式的改变。对申请查账征收的企业,一经核实,应从符合查帐征收条件的年度起实行查账征收。对销售收入达到规定标准的企业以及会计事务所、税务事务所、高新技术企业(包括软件企业)及利润率较高的行业(企业)一般不得实行核定征收办法。
五、几个需进一步明确的政策问题
1、住房公积金的扣除问题。根据《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建设厅等部门关于调整2003年度房改有关政策意见的通知》(苏政办发[2003]48号)规定,2003年企业准予扣除的住房公积金的标准,以职工个人2002年度月平均工资收入的8%-12%的幅度核定,月平均工资收入超过5000元的按5000元计算。
2、新办企业减免税时间的执行问题。《关于新办企业所得税优惠执行口径的通知》(苏国税函[2003]452号)中关于“新办企业、单位开业之日的执行口径”从文到之日起执行,此前已办结的减免税可不再调整处理。
3、保险代理手续费的扣除问题。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保险企业代理手续费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205号),从2003年1月1日起,保险企业可在不超过当年全部实收保费收入8%的范围内据实扣除。
4、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问题。
(1)适用范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扩大企业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政策适用范围的通知》(财税[2003]244号),技术开发费加计扣除的适用范围扩大到所有财务核算制度健全、实行查帐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各种所有制工业企业。所称“工业企业”包括从事采矿业、制造业、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业的企业。
(2)新办企业技术开发费的扣除问题。新办企业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可据实扣除,但新办当年不得享受加计扣除的税收优惠。
5、新办企业技术改造国产设备投资抵免所得税的问题。新办企业当年购置的国产设备不得享受投资抵免企业所得税的优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