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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建设厅关于转发建设部、全国化学建材
协调组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新建科[2003]3号)


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建设局,各地、州、市建设局(建委):
  现将建设部与全国化学建材协调组联合印发的《关于加强建筑防水材料生产与应用管理工作的意见》转发你们,并根据我区实际,提出以下贯彻措施,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限制、淘汰落后防水技术与产品使用,大力推广新型建筑防水材料应用
  各地要结合自治区实际,限制、淘汰能耗高、不符合环保要求、技术落实的建筑防水产品使用,积极推广应用先进、成熟、适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提高全区建筑防水工作水平。自治区建设厅将及时组织、指导、协调发布淘汰、限制技术产品目录和科技成果推广项目目录,规范此项工作开展。
  二、提高建筑防水设计与施工的技术水平,确保防水工程质量
  建筑防水设计人员要严格执行防水技术规范,特别是强制性条文的各项规定,合理确定防水等级,择优选用防水材料,选用的防水材料耐久性应保证10年以上(非永久性建筑5年以上)。要根据技术规范的要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防水产品执行的标准及品种、规格和型号。
  防水施工工程应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建筑企业承担;建筑防水材料的采购应按国家有关规定以招投标方式进行;进入施工现场的防水材料的品种、规格、型号和性能等应符合产品标准和设计要求,具有产品合格证明文件和性能检测报告,防水卷材产品必须具有生产许可证;防水材料使用单位在防水材料进场前应按有关规定抽样复检,经抽检不合格的材料不得在工程中使用。
  三、加强监督管理,规范建筑防水行业市场
  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重视建筑工程防水质量,在设计、施工、监理、质量监督、竣工验收备案中加强监督管理,监督设计、施工单位执行国家和自治区技术标准,禁止使用淘汰、落后建筑防水产品。凡使用限制类产品的工程不得参加工程评优等活动;凡列入禁用类的产品,设计与施工单位不得选用;凡没有生产许可证的防水卷材产品,不得在工程中使用;监理和质监部门在工程监理、质量监督过程中,要严格监督和管理,凡使用禁用类产品的工程,应责令纠正,否则不予验收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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